不少人存在 “区块链为什么要发虚拟货币” 的认知误区,甚至将两者直接划等号。但事实上,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技术,其核心价值在于提升数据透明度、安全性与协同效率,本身完全无需依赖虚拟货币即可发挥作用。而现实中所谓 “区块链发虚拟货币”,本质是不法分子借区块链技术之名,行虚拟货币非法融资、炒作之实,与前文提到的 ABEY、BATC 等虚拟货币的非法活动逻辑一致,最终目的是收割投资者资金,而非推动技术应用。
首先需明确:区块链技术与虚拟货币无必然关联,虚拟货币仅是区块链技术的一种 “异化应用”。区块链的核心功能是通过分布式节点、加密算法、共识机制,实现数据的不可篡改与高效共享,其应用场景覆盖金融、供应链、政务、医疗等多个领域 —— 例如,在供应链管理中,区块链可记录商品从生产到流通的全流程数据,确保溯源真实可信;在政务服务中,区块链可实现社保、户籍等数据的安全共享,提升办事效率。这些合法应用均不涉及虚拟货币,也无需通过 “发币” 来运行。而虚拟货币的出现,最初是为特定区块链项目(如比特币)提供 “激励机制”,用于奖励维护节点的用户,但这一模式被不法分子滥用:他们将 “发币” 包装成 “区块链技术落地的必要环节”,实则是为了规避监管、方便圈钱,与区块链技术的真正价值无关。
不法分子借区块链 “发虚拟货币”,本质是利用技术概念包装非法金融活动,掩盖圈钱目的。结合前文对虚拟货币非法活动的分析,这类 “发币” 行为主要有三大套路:一是虚构 “区块链创新项目”,发布看似专业的白皮书,宣称 “发币是为了构建生态、激励用户”,但从未落地任何实际业务,如 ABEY 宣称 “基于区块链打造跨境支付生态”,实则仅发行代币用于炒作;二是将 “发币” 与 “高收益” 绑定,通过 “私募”“众筹” 等方式向公众募集资金,承诺 “代币未来会大幅升值”,吸引投资者入场,本质属于非法代币发行融资(ICO),与前文提到的第一类虚拟货币非法活动完全吻合;三是利用 “去中心化”“匿名性” 等区块链特性,为虚拟货币交易、洗钱等违法活动提供便利,如通过去中心化钱包转移虚拟货币,掩盖资金来源,沦为前文所述的第四类虚拟货币非法活动的工具。
从监管与风险角度看,借区块链 “发虚拟货币” 的行为,均属于被严令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。正如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门多次强调的,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、非法集资、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,而 “借区块链发币” 正是这类活动的典型形式。不法分子往往通过以下方式逃避监管:一方面,用 “区块链技术创新”“数字经济趋势” 等话术误导公众,让投资者误以为 “发币合法合规”;另一方面,将 “发币” 平台搭建在境外,采用去中心化交易模式,降低被监管查处的概率。但无论形式如何变化,其本质仍是 “以虚拟货币为载体的非法圈钱”—— 投资者买入代币后,既无法享受区块链技术带来的实际收益,也无法保障本金安全,最终只会因代币贬值、平台跑路而血本无归,与参与 ABEY 交易的风险完全一致。
值得警惕的是,部分不法分子还会将 “发币” 与 “元宇宙”“Web3.0” 等新概念结合,进一步强化 “技术正当性” 的假象。例如,宣称 “在元宇宙区块链中发币,可用于购买虚拟资产、参与生态建设”,但实际上虚拟资产本身无真实价值,代币交易仍属于非法炒作。这类操作与前文提到的 “虚拟货币传销诈骗” 套路类似,都是通过叠加新概念,降低投资者警惕性,扩大诈骗范围。
公众需彻底摒弃 “区块链必须发虚拟货币” 的错误认知:区块链技术的价值在于解决实际问题,而非为 “发币” 提供借口。任何借区块链名义 “发虚拟货币” 的行为,无论宣传多么花哨,本质都是非法金融活动,参与者不仅会损失本金,还可能因卷入洗钱、传销等活动承担法律责任。中国监管部门始终支持区块链技术的合法应用,但坚决打击借技术之名的非法 “发币” 行为,未来也将持续通过技术监测、跨部门协作,压缩这类非法活动的空间。
选择合法的区块链技术应用场景(如政务、供应链等),远离任何 “发币” 相关的投资项目,才是正确认识区块链价值、守护自身财产安全的方式。切勿被 “区块链 + 虚拟货币” 的噱头迷惑,沦为不法分子收割的目标。




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