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场中所谓的 “UBA 虚拟币”,经核查并非由合法注册的正规公司发行,其更可能是 “Ubank 虚拟货币” 的变体或误称 —— 而 Ubank 虚拟币早已被证实是典型的传销诈骗项目,背后不存在具备真实业务的运营公司,仅有以诈骗为目的的犯罪团伙搭建虚假架构,通过空壳公司包装骗局,最终因涉嫌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从所谓 “发行主体” 来看,Ubank(疑似 UBA 原型)虚拟币的运作方是犯罪团伙操控的空壳体系,而非正规公司。2018 年 11 月至 2021 年 5 月间,徐某某等人组建 “Ubank 虚拟货币交易平台”,对外谎称发行 “Ubank 虚拟币”,但并未注册具备金融资质的实体公司,仅通过注册空壳企业营造 “正规运营” 的假象。为增强迷惑性,该团伙还宣称 “由博士设计研发、教授主持培训、知名人士站台”,用高学历标签为骗局披上 “技术可靠” 的外衣,实则其所谓的 “发行公司” 仅用于伪造投资回报承诺,核心目的是吸引资金流入境外账户,本质是脱离实体经济支撑的诈骗工具。这种 “无真实公司、靠虚假背书” 的模式,是虚拟货币传销骗局的典型特征,与正规金融产品需经监管备案、具备明确运营主体的要求完全相悖。
从运作模式来看,UBA(或 Ubank)虚拟币的 “发行方” 本质是传销犯罪团伙,通过四级架构实施诈骗。该团伙任命贾某甲等 9 名骨干为中国区总裁、部门总裁,下设多层级代理,形成金字塔式传销网络:要求投资者以 “挖矿” 名义购买虚拟币获得入门资格,再通过 “拉人头” 发展下线获取层级奖励,新用户投入的资金一部分用于支付旧用户 “收益”,另一部分被顶层团伙转移侵占。这种模式完全依赖新资金流入维持运转,不存在任何实际的技术研发或商业应用,所谓 “虚拟币” 仅是传销链条中的 “计价符号”。截至案发,该平台注册用户超 10 万人,传销交易量突破 100 亿元,充分暴露了其 “以虚拟币为幌子、靠传销敛财” 的本质,与正规公司 “以业务盈利支撑资产价值” 的逻辑毫无关联。

从法律定性来看,“发行” UBA(Ubank)虚拟币的犯罪团伙已被司法机关惩处,其所谓 “公司主体” 的虚假性彻底败露。2023 年,江苏省新沂市检察院以涉嫌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对该案 33 名被告人提起公诉,法院一审分别判处二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,目前案件处于二审阶段。办案过程中查明,该团伙所谓的 “Ubank 虚拟币发行公司” 从未开展任何合法业务,其搭建的数字钱包交易所、宣称的 “区块链技术应用” 均为伪造,所有交易数据仅在内部系统循环,目的是掩盖资金非法转移的轨迹。这一判决明确证实,此类虚拟币背后不存在合规运营的公司,其 “发行主体” 实质是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,参与其中不仅面临资金损失,更可能因发展下线沦为共犯。
需特别警惕的是,类似 UBA 的虚拟币常利用 “名称混淆” 误导公众。部分诈骗团伙会将虚拟币名称与合法概念绑定,如曾谎称 “与中国银联合作发行数字资产银联卡”,但中国银联明确声明从未与 Ubank 及其关联方合作,彻底戳穿了其虚假背书。这种 “蹭热点、造虚假关联” 的套路,正是虚拟货币骗局的常用手段 —— 通过模糊名称与正规机构、公司的界限,让投资者误以为其具备官方背景,实则毫无关联。
综上,所谓 “UBA 虚拟币” 不存在对应的正规发行公司,其本质是传销犯罪团伙打造的诈骗工具。我国明确禁止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,此类项目从 “发行” 到交易均属违法,参与其中不仅资金无法追回,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。认清其 “无公司背书、靠传销敛财” 的本质,坚决远离才是唯一正确选择。




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