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我国监管语境中,“虚拟货币相关业务” 并非单一活动,而是涵盖所有围绕虚拟货币展开、且被明确界定为非法金融活动的各类行为。结合前文对虚拟货币法律定性、交易风险的分析,厘清其业务范畴与具体类型,能让公众更清晰地识别风险,避免误触法律红线。
从核心定义来看,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是指以虚拟货币(如比特币、以太坊等)为标的,涉及发行、交易、兑换、存储、衍生操作及配套服务的各类经济活动。我国 2021 年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》已明确,这类业务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、非法集资、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,一律依法取缔,不存在任何合法合规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。
具体来看,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主要包含四大类:第一类是虚拟货币发行与融资业务,如项目方通过发行 “空气币”“山寨币”,以 “区块链创新”“元宇宙概念” 为噱头,向公众募集资金或虚拟货币,本质是非法集资。部分项目方还承诺 “持币分红”“定期回购”,诱导投资者入场,最终卷款跑路。第二类是虚拟货币交易业务,既包括现货交易(直接买卖虚拟货币),也包括合约交易(以虚拟货币价格为标的的杠杆对赌),无论通过境内外平台、私下交易还是 “代投” 模式,均属非法。正如前文所述,这类交易不受法律保护,投资者易遭遇平台砸盘、爆仓等风险。第三类是虚拟货币兑换与支付业务,指将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(如人民币)、其他虚拟货币进行兑换,或利用虚拟货币进行商品、服务支付。例如,部分商家宣称 “支持比特币付款”,或个人通过 “地下钱庄” 将人民币兑换为 USDT,均属于此类非法业务。第四类是虚拟货币配套服务业务,包括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平台、技术支持、存储托管(如虚拟货币钱包服务)、行情分析、投资咨询等。即便不直接参与交易,为虚拟货币相关活动提供辅助服务,也属于非法业务范畴。
需特别注意的是,虚拟货币 “挖矿” 活动也被纳入相关业务监管范围。前文提到,“挖矿” 是生成虚拟货币的过程,需消耗巨量电能,我国已将其纳入 “淘汰类产业”,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参与 “挖矿” 及为 “挖矿” 提供场地、电力支持,相关活动同样属于非法虚拟货币业务。
从法律后果与风险来看,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不仅面临财产损失,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。一方面,业务本身非法,交易协议无效,投资者若遭遇平台跑路、诈骗,难以通过法律维权;另一方面,部分业务可能涉及洗钱、非法外汇交易等犯罪,参与者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。正如前文案例所示,有人因帮他人将非法资金兑换为虚拟货币,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。
综上,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是一系列围绕虚拟货币展开的非法活动集合,其本质危害金融秩序与公众财产安全。公众需明确:我国不存在合法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,任何宣称 “合规”“安全” 的虚拟货币业务均为骗局,远离此类业务,选择合法金融渠道,才是守护自身权益的唯一路径。




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