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虚拟货币的相关讨论中,“非法活动” 是监管部门反复强调的核心概念。结合此前对 ABEY、BATC 等虚拟货币风险的分析,虚拟货币非法活动并非单一行为,而是指所有围绕虚拟货币展开、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、危害金融秩序与公众财产安全的行为总和。中国监管部门早已明确其法律性质,此类活动不受法律保护,参与或组织均可能面临法律责任,公众需清晰界定其范畴,坚决远离。
从法律界定来看,虚拟货币非法活动的核心是 “脱离法定金融监管,危害金融安全”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,虚拟货币并非法定货币,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,其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。这一界定明确了:任何涉及虚拟货币的发行、融资、交易、兑换、中介服务等行为,只要未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,均属于非法范畴。例如,前文提到的 ABEY 通过白皮书宣传 “区块链生态” 并发行代币,本质就是未经批准的 “代币发行融资”,属于典型的非法金融活动;而境外平台向澳门用户提供 ABEY 交易服务,同样因未获得澳门金融管理局许可,构成非法金融活动。
具体来看,虚拟货币非法活动主要包括四大类,每一类都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。第一类是非法代币发行融资(ICO),即发行方通过虚构 “区块链技术”“生态应用” 等概念,发布白皮书、搭建网站,向公众发行虚拟代币以募集资金(通常为比特币、以太坊或法定货币)。这类活动中,代币无真实价值支撑,发行方多为无资质的个人或机构,募集资金后常卷款跑路或用于挥霍,如 ABEY 的发行模式便属于此类,此前多地曝出的 “空气币” 诈骗案均源于此。
第二类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,包括在非法平台上进行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、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,以及为交易提供中介、做市商等服务。这类活动的核心风险在于 “价格操控” 与 “平台跑路”:如 ABEY 在小众平台交易时,庄家通过拉涨砸盘收割散户,平台则可能冻结账户、挪用资金。中国已全面关停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平台,境外平台向境内用户提供服务同样被严禁,参与此类交易不仅本金安全无保障,还可能因平台倒闭血本无归。
第三类是虚拟货币相关传销与诈骗,这是与公众财产安全关联最紧密的非法活动。不法分子常以 “高收益”“拉人头返利” 为诱饵,将虚拟货币包装成 “投资项目”,通过层级分销、组队挖矿等模式扩张用户。例如,推广 ABEY 时承诺 “邀请 1 人买入返 10% 代币”,本质就是传销式诈骗 —— 依靠新用户资金支付旧用户 “收益”,一旦资金链断裂,骗局即刻崩塌。此类活动还常伴随虚假宣传,如伪造 “政府背书”“企业合作” 等证明,诱导公众入局。
第四类是利用虚拟货币从事洗钱、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。虚拟货币的匿名性与跨境流通性,使其成为不法分子转移非法资金的工具:通过将非法所得兑换为虚拟货币,在境外平台多次转账后再兑换为法定货币,掩盖资金来源与去向。前文提到的澳门用户通过境外平台交易 ABEY,就可能因资金流向不明,无意间卷入洗钱活动,面临法律追责。
需要特别强调的是,虚拟货币非法活动的危害具有传导性:不仅参与的公众会蒙受财产损失,还可能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,冲击正常经济秩序。中国监管部门对这类活动始终保持高压打击,包括关停非法平台、查处涉案人员、阻断资金链路等,同时通过风险提示提升公众认知。例如,针对 ABEY 这类小众虚拟货币的非法活动,监管部门会通过技术手段监测其交易流向,对相关推广账号、平台进行处置。
公众需牢记:虚拟货币非法活动的本质是 “以虚拟概念圈钱,以非法手段牟利”,任何宣称 “虚拟货币有投资价值”“参与交易合法” 的说法均为谎言。无论是参与 ABEY 的发行融资,还是在境外平台交易虚拟货币,都属于非法行为,需承担本金损失与法律风险。远离所有虚拟货币相关活动,选择银行、证券等合法金融渠道,才是守护自身财产安全与遵守法律规定的唯一正确路径。














